2007年8月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救人闯红灯”应有具体处理规定
余清明

  前不久,南京市民曹女士17个月大的孩子突然出现高烧惊厥症状。好心“的哥”打着汽车的双跳灯,连闯两个红灯将孩子送到医院抢救。最后,小孩转危为安了,可按规定,这位“的哥”却要被罚款。
    现行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只有特种车辆执行特殊任务时才可不受红绿灯管制。现在看来,这一制度显然存在缺憾,它似乎在暗示其他车辆遇到危重病人时不要或者不必救助。因此我认为,对“闯红灯救人”行为有必要出台具体规定,比如该如何定性、是否该受处罚或者受表扬、应该受到何种处罚或表彰,等等,要从制度上鼓励人们“雪中送炭”。